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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

2026-09-18 作者:孙伯阳[1];张恒[2]

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在于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是衡量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通过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兼顾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标。二者在形式上看似存在“从宽处罚”与“罚当其罪”的张力,实则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认罪认罚从宽并非无原则的宽宥,而是以罪刑相适应为根本遵循,在罪行轻重的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节对刑罚进行适度调整。本文结合“两高三部”相关指导意见及司法实践,探讨罪刑相适应原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关联,分析当前制度适用中偏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困境,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推动刑事司法体系的优化,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平衡。